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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商初字第00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无锡市登达热镀锌厂与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登达热镀锌厂,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142号原告无锡市登达热镀锌厂。被告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登达热镀锌厂诉被告无锡海源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登达热镀锌厂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登达热镀锌厂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登达热镀锌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85元,合计291元,由原告无锡市登达热镀锌厂负担。审判员  严庆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方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