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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凤丽与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西区分公司、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33号原告刘凤丽,女,汉族,现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3521。被告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西区分公司,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负责人阳勇,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功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6217。被告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高汤根。被告长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丽诉被告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珠海西区分公司、广东申通物流有限公司、长春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凤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刘凤丽负担。审判员  梁芳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安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