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张翠江申请执行蒋其伟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档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江,蒋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221号申请人张翠江,男,汉族。被执行人蒋其伟,男,汉族。张翠江申请执行蒋其伟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做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蒋其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张翠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做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胡新安审判员 何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