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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0

案件名称

张翠江申请执行蒋其伟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档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翠江,蒋其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221号申请人张翠江,男,汉族。被执行人蒋其伟,男,汉族。张翠江申请执行蒋其伟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做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蒋其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张翠江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做出的(2013)库民初字第27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胡新安审判员 何学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