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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范立军、崔俊、李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范立军,崔俊,李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范立军、崔俊、李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乾民初字第255号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乾安县乾安镇在竹街16委,组织机构代码55528586-3。法定代表人:张春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国志,男,汉族,1972年生,乾安县人。被告:范立军,男,汉族,1970年生,乾安县人。被告:崔俊,男,汉族,1969年生,乾安县人。被告:李春生,男,汉族,1987年生,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范立军、崔俊、李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元。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