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范立军、崔俊、李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范立军,崔俊,李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范立军、崔俊、李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乾民初字第255号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乾安县乾安镇在竹街16委,组织机构代码55528586-3。法定代表人:张春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国志,男,汉族,1972年生,乾安县人。被告:范立军,男,汉族,1970年生,乾安县人。被告:崔俊,男,汉族,1969年生,乾安县人。被告:李春生,男,汉族,1987年生,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范立军、崔俊、李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元。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