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方民二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方民二初字第132号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81号长勘院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4062866-1。法定代表人何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自然,男,汉族,1958年9月30日出生,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告王建华,男,汉族,1970年4月19日出生,户籍住所地湖南省溆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湖南君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怀志审 判 员 向小英人民陪审员 舒朝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