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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民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伟光与林勇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伟光,林勇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终字第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伟光,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勇中,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刘伟光因与被上诉人林勇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罗区人民法院(2014)龙新民初字第4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伟光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伟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傅 胜 荣代理审判员 陈 聪 聪代理审判员 黄 晓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敏(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