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姚碧与被告甘良芝、廖远龙、廖凤彩、廖菊珊、廖家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碧,甘良芝,廖远龙,廖凤彩,廖菊珊,廖家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姚碧,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居民。被告甘良芝,女,195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廖远龙,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廖凤彩,女,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廖菊珊,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被告廖家银,男,1927年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碧与被告甘良芝、廖远龙、廖凤彩、廖菊珊、廖家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碧于2015年2月13日以自愿承担修车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碧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碧负担。审判员 袁兴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