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工民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沈权与张佰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权,张佰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141号原告沈权。被告张佰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权诉被告张佰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权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和解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权负担。审判员 顾洪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