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商)申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保定市昌龙游乐设备工程股份合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保定市昌龙游乐设备工程股份合作公司,北京朝阳公园开发经营公司勇敢者游乐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023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保定市昌龙游乐设备工程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东二环路681号。法定代表人石建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峰,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朝阳公园开发经营公司勇敢者游乐园,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1号2幢。负责人李云涛,经理。申请人保定市昌龙游乐设备工程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保定昌龙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朝阳公园开发经营公司勇敢者游乐园(以下简称朝阳公园游乐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5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保定昌龙公司申请再审称,第一、对于被诉方损失的计算依据,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出现明显错误。第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三中民终字第1060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经证实赵宏生是涉案游乐设备实际经营者。第三、《合作经营协议书》第二条保底收入20万条款应属无效条款。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被申请人朝阳公园游乐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保定昌龙公司称赵宏生是涉案游乐设备的实际经营者,保定昌龙公司只是接受赵宏生的委托,代理其与朝阳公园签订合同,但是保定昌龙公司不能提供其与赵宏生之间系委托代理关系的证据。申请人保定昌龙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保定昌龙公司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保定昌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保定市昌龙游乐设备工程股份合作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杨咏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