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虞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河南博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安阳市中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向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58号原告河南博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许安全,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灵眉,虞城县站集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市中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法定代表人杜艳军,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李向阳,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原告河南博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中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向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博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以与被告安阳中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阳市中州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向阳��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博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博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元,由原告河南博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审 判 长  李 萍审 判 员  何 伟人民陪审员  吴先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亚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