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良谋与被执行人罗继刚、罗高兴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良谋,罗继刚,罗高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黄良谋,农民。被执行人罗继刚,农民。被执行人罗高兴,农民。申请执行人黄良谋与被执行人罗继刚、罗高兴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凤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罗继刚、罗高兴应履行的义务为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罗邦勤房屋前的围墙,恢复通道原状。因被执行人罗继刚、罗高兴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良谋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凤法执字第23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罗继刚、罗高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继刚、罗高兴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对本案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据此,本案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凤民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邦权审判员 黄升开审判员 罗 焘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