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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XX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阳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阳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清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1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刘XX酒后驾驶晋EXE0**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晋阳高速公路阳城方向行驶至33km+100m处时,与郭XX驾驶的晋E247**号“陕汽”牌重型普通货车迎面相撞,造成刘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刘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4㎎/100ml。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XX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XX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当庭建议对其在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1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刘XX酒后驾驶晋EXE0**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晋阳高速公路阳城方向行驶至33km+100m处时,与郭XX驾驶的晋E247**号“陕汽”牌重型普通货车迎面相撞,造成刘XX双股骨干粉碎骨折,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两车及高速公路部分路产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4㎎/100ml。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三支队八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供认不讳,并有被告人身份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驾驶证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晋城市人民医院病历等书证;证人李XX、王XX的证言;被害人郭XX的陈述;被告人刘XX的供述和辩解;理化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4㎎/100ml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属于醉酒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应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X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均可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刘XX在此事故中,身体和精神已经受到了严重痛苦和折磨,且悔罪态度明显,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郭向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亚妮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