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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呈执字第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07-03

案件名称

胡英、李克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英;李克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呈执字第583号申请执行人胡英,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景洪市人,下岗工人,住昆明市呈贡区。被执行人李克芬,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昆明市呈贡区人,农民,住昆明市呈贡区。申请执行人胡英与被执行人李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7日作出(2014)呈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克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0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其义务,即赔偿申请人人民币24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呈执字(2014)第583号案件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樊则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