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龙敏贪污罪,龙敏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915号罪犯龙敏,女,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重庆市女子监狱服刑。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日作出(2010)璧刑初字第3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敏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赃款50967.77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9月5日,本院以(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3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3日,本院以(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0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8月8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刘帮凡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女子监狱代表蔡凌、罪犯龙敏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龙敏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六个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对重庆市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龙敏减刑的意见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龙敏在服刑期间获二次记功行政奖励。该事实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龙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