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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行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刘广仁不服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广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咸中行终字第0000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广仁,退休干部。上诉人刘广仁因不服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泾行立字第00017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广仁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广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广仁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智慧代理审判员  张 凯代理审判员  范文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豆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