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行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刘广仁不服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广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咸中行终字第0000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广仁,退休干部。上诉人刘广仁因不服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泾行立字第00017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广仁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广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广仁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智慧代理审判员 张 凯代理审判员 范文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豆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