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杰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23号罪犯赵杰,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0年三月十四日作出了(2000)晋刑一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赵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二年九月二十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减刑二年;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减刑一年九个月;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晋中监狱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对罪犯赵杰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队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杰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9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担任缝纫工种,能够圆满地完成自己的改造任务。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被评为监狱积极分子一次,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一年五月十八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二年一月十一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二年四月���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获得监狱嘉奖二个。本院认为:罪犯赵杰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杰减去余刑,予以释放。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