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阳东法民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阳东县人民医院与李科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东县人民医院,李科记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阳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民二初字第14号原告:阳东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阳东县。法定代表人:洪家文,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沙业泽,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科记,男,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原告阳东县人民医院诉被告李科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又没有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睦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淑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