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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周军与牟海全、郭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牟海全,郭合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商初字第119号原告:周军,男,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委托代理人:王丽丽,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美玲,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海全,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被告:郭合强,男,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原告周军诉被告牟海全、郭合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军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军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周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淑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欣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