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0002号原告:陈某,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宋某,男,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周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