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重庆伊仕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熊宇镝、郑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伊仕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宇镝,郑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034号原告重庆伊仕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悠哉悠宅小区5号1-6,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朱治勇,重庆伊仕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雅莉,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雷,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宇镝,男,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郑虹,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伊仕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宇镝、郑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伊仕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伊仕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