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泉执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振永杨丽娟与王成徐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永,杨丽娟,王成,徐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泉执字第3117号申请执行人张振永,男,1971年3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71********,汉族,个体,住所地本市某小区某室。申请执行人杨丽娟,女,1967年5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67********,汉族,个体,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成,男,1969年2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69********,汉族,住所地本市某小区某室。被执行人徐瑾,女,1970年12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31970********,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振永、杨丽娟因与被执行人王成、徐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3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徐彭证执字第38号执行证书,我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成、徐瑾逾期未按本院(2013)泉执字第3117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成名下位于本市某小区某室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委托徐州市中证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为21.05万元,后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分别于2014年12月27日以21.05万元价格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5年1月30日以16.84万元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竞买人周红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76XXXXXXX)以最高应价244400元竞得该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成名下位于本市某小区某室的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竞买人周红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76XXXXXXXX名下所有。二、竞买人周红艳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及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冬执行员 李传武执行员 高 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宁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