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赵某甲、刘某甲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刘某甲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涿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现住涿州市。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逮捕,2014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至今。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现住涿州市。2014年8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逮捕,2014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至今。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万民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21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刘某甲、赵某丙(另案处理)在涿州市码头镇北芦村其自家房前屋后使用暴力阻碍涿州市国土资源局码头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崔某、杜某甲、许某某等人执行土地测量公务,并将执法人员杜某甲、许某某打伤,将执法车辆(车牌号冀FGDX**)砸坏。经鉴定,杜某甲、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砸执法车辆损坏部分价值人民币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刘某甲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依法判处。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甲伙同刘某甲、赵某丙(另案处理)在涿州市码头镇北芦村其自家前屋后,使用暴力阻碍涿州市国土资源局码头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崔某、杜某甲、许某某等人执行土地测量公务,并将执法人员杜某甲、许某某打伤,将执法车辆(车牌号冀FGDX**)砸坏。经鉴定,杜某甲、许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砸执法车辆损坏部分价值人民币500元。2014年10月14日,三方达成赔偿协议,由二被告人共同赔偿二受害人及受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11万元,被害方对二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建议司法部门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该案系赵某甲报案,二被告人是被传唤到案的。2、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21日上午8点多钟,其女儿赵某丙给其打电话说:“有好多人到咱们家来测量土地。”其赶紧回到家中,看到二十多个人站在其家门脸房前面,准备测量其家的土地,其上前阻止,不让他们测量土地,其就和他们吵了起来,其怕测量完之后拆其家的房子。于是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没一会民警就赶到了现场。派出所所长和一名民警和其一起回到屋子后,又进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人对其说:“你不让测量你家的宅基地,是你的权利。”其就和所长以及测量人员的领导在屋里协商这件事。这时其听见其妻子在外边喊救命,其就冲出了屋子,看见妻子刘某丙坐在了地上,而且测量人员正在用手打其妻子,具体打了哪里记不清了。其就上前用树枝子想打穿制服的人,打没打着记不清了。其还用手里的纸卷朝两个穿制服的脸上扇了几下,其还用手打了王某甲头部几下,被赶来的民警给阻止了。测量的人把其的右臂内侧打青了。后来被赶来的民警拉开了,测量的人也就走了。对杜某甲、许某某的伤情鉴定没有异议。3、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赵某丙是其未婚女友。2014年8月21日上午9点多钟,其和赵某丙正在她家楼里发快件。看到外面来了好多人,有人手里拿着丈量地的尺子,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他们就出去看,对方人说是量地,赵某丙就用手机给她爸爸赵某甲打电话说了这件事。过了一会,赵某甲就过来了,他向那些人要证件,穿制服的人就掏出证件。对方掏出证件后,赵某甲就拿了一个证件看了看,握在手中,被拿证件的人朝赵某甲要证件,赵某甲没给。赵某丙从赵某甲手里拿过证件,让其给证件拍了照。后来赵某甲打电话报警了。警察过来后,他们就上屋里说事去了。其和赵某丙也回自己屋里了。过了一会,听见赵某丙她妈在楼后喊救命,其和赵某丙就赶紧跑出去,看到她妈躺在楼后面的过道地上。其一看就急了,就和对方测量地的两个男的厮打在一起,被赶过来的警察拉开了。其从地上爬起来后,发现自己右脚大拇指和胳膊、后背都受伤了。赵某丙也和对方的人发生了冲突,但没动手。后来其被警察拉回到屋里,外面的情况就不知道了。对杜某甲、许某某的伤情鉴定没有异议。4、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刘某甲证实的基本一致,不再赘述。5、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21日上午9点左右,其回家后看见好多人在其家门口,其就问他们是干什么的,他们当中有人说是涿州市土地局和码头镇政府派来丈量其家宅基地的。当时其和丈夫赵某甲、女儿赵某丙、女儿对象刘某甲四人在场,四人都不同意测量宅基地,并且赵某甲还报了警。当时一个穿制服的人说,由于其家宅基地和南芦村村委会,还有北芦村村委会存在纠纷,必须测量其家的宅基地。派出所的人怕双方发生冲突,就叫到屋里说事。其又从屋里出来,看见两个穿制服的人正在其家房后面丈量,其就给赵某甲打电话说了。过了一会,刘某甲出来了,他用手推了一个穿制服的人胸部一下,那人也推了他一下,他们两人就互相抓挠起来了,并且摔打在地上,被民警拉开了。赵某甲用手打了那两个穿制服的人脸部几下,之后又从地上捡起砖头打那个人,不知道打着没有。赵某甲被人拉开往回走的时候,副镇长王某甲来了,赵某甲拿一个纸片一样的东西打了王某甲头部两三下。然后赵某丙不知道从哪儿拿了一根铁棍要打穿制服的人,被民警拦住了。刘某甲从赵某丙手里夺过铁棍要去打人,被民警拽住了。赵某丙从地上拿起树杈冲那两个穿制服的人过去,又被民警拦住了。赵某丙又从地上捡起砖头溜了那两个穿制服的人三四下。后来赵某丙就跟其到了门前,看见他们要走,赵某丙从地上捡起一个砖头,砸了土地局的执法车侧面一下。之后赵某丙就拉刘某甲看病去了。6、受害人杜某甲的陈述,证实其是涿州市国土资源局码头国土资源所的工作人员。因为北芦村和南芦村土地存在纠纷,赵某甲家的土地位于北芦村和南芦村的交界处,就土地归属问题需要对赵某甲家的土地进行丈量。2014年8月21日上午11点多,受码头镇北芦村村委会和码头镇南芦村村委会的委托,测量赵某甲家土地时,遭到赵某甲家人的阻拦。其被赵某甲家的人打伤了,左小臂的内外侧和左手小拇指是被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打伤了,右小腿下部是被一个20多岁的女的用砖头打伤的。执法车辆是被20多岁女子用石头砸坏的。对其伤情鉴定没有异议,对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没有异议。7、受害人许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是码头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事实经过与杜某甲证实的基本一致,不再赘述。其还证实其右胳膊大臂内侧是被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抓伤的,赵某甲用手打了其头部,其感觉头很晕。赵某甲还用手打了杜某甲一个嘴巴。对法医鉴定和车损鉴定都没有异议。8、证人崔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码头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事实经过与杜某甲、许某某证实的基本一致,不再赘述。赵某甲一家四口人阻止他们执法测量土地,还动手把许某某、杜某甲打伤了,其没有受伤。当天他们三人都穿的是制式服装。对车损鉴定都没有异议。9、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许某某、崔某、杜某甲辨认出赵某甲、赵某丙、刘某甲就是阻止他们执法并殴打他们的人,赵某丙是砸车的人。10、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码头派出所的副所长。2014年8月21日上午9点左右,所里接到北芦村的刘某丙的报警后,其就带着刘某丁、李某甲、李某乙去了现场。了解到是因为南芦村与北芦村两村交界线有分歧,需要丈量她家的土地,她家人出面阻拦,后来动手打了杜某甲和许某某,还把执法车砸坏了。11、证人李某甲、刘某丁、李某乙的证言,内容与王某乙的基本一致,不再赘述。12、证人杜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码头镇政府的工作人员。2014年8月21日上午9点左右,其和王某甲、杨某某、张某某一起配合码头镇土地所的崔某等人,到北芦村和南芦村交界地进行土地丈量,遭到刘某丙一家人的阻拦。刘某丙报警了,派出所的同志来了之后对此事进行调查。后经过对方同意,土地所的同志在刘某丙家房后开始丈量,赵某甲从地上捡起一根树杈打土地所的工作人员,王某甲劝赵某甲不让他打人,赵某甲就用手打王某甲的头部,打了三四下才走。赵某丙骂丈量地的工作人员,刘某甲用砖头打工作人员的头部,后来被别人控制住了。没过一会,刘某甲拿着一根铁棍过来,但是还没打被公安人员给制止了。这时赵某丙拿着砖头把执法车给砸了。13、证人张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杜某乙证实的基本一致,不再赘述。14、调取证据清单、物证照片、申请书复印件,证实受害人杜某甲、许某某、崔某均是涿州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北芦村、南芦村因地界问题,申请要求土地部门给予确认。15、户籍证明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赵某甲出生时间是XXXX年XX月XX日;刘某甲出生时间是XXXX年XX月XX日。16、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2014年8月24日赵某甲、刘某甲二人被上网追逃,XXXX年XX月XX日被抓获,XXXX年XX月XX日被撤网。17、光盘一张,证实了被告人赵某甲等人妨害公务时的实况。18、办案说明,证实涿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随案移交的现场视频资料第一片段、第三片段,来自码头镇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拍摄,第二片段来自码头派出所执法记录仪现场拍摄。19、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被砸车辆长安星光4500面包车(冀FGDX**)损失价值为500元。20、公(涿)鉴(法医)字(2014)0838号、083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受害人许某某、杜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1、码头镇人民政府的说明,证实码头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22日以书面形式叙述了被告人赵某甲等人阻挠工作人员丈量土地的经过。22、涿州市国土资源局的说明,证实2014年8月21日上午,在码头镇党委、政府统一组织协调下,该局土地资源所崔某、杜某甲、许某某三名工作人员参与了北芦村与南芦村地界纠纷调处工作,属于依法执行公务行为。23、谅解书三份、赔偿协议书一份、收条一份、委托书一份,证实受害人杜某甲、许某某与刘某丙(被告人赵某甲之妻)于2014年10月14日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赔偿二受害人及国土资源局的车辆损失共计11万元。二受害人、码头国土资源所、码头镇政府对赵某甲、刘某甲、赵某丙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建议司法部门对他们从轻处罚。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刘某甲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了二名受害人经济损失及受害单位的车辆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及受害单位的谅解,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判处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解文海审 判 员 张筱丽人民陪审员 刘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单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