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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法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班爱积、黄海甜、韦莲花与被执行人陆文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班爱积,黄海甜,韦莲花,陆文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法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班爱积,农民。申请执行人黄海甜。申请执行人韦莲花,农民。被执行人陆文飞,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班爱积、黄海甜、韦莲花与被执行人陆文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百中民一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百中民一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良慧审 判 员  莫愈鸿代理审判员  龙 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娇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