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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商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太行伟业水泵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石水工矿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太行伟业水泵有限公司,石家庄石水工矿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商初字第00218号原告石家庄市太行伟业水泵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后太保村东。法定代表人党风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根旺,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石水工矿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塔谈村西顺达路。法定代表人谷勤朴。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市太行伟业水泵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石水工矿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太行伟业水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市太行伟业水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石水工矿泵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原告石家庄市太行伟业水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涛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赵萌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