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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文龙与王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龙,王建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475号原告李文龙,男,41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王建超,男,出生年月日、民族不详,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原告李文龙诉被告王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建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1月9日,被告在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1枚。经催要,被告未偿还原告该笔借款。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300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王建超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为借据,证明被告于2014年11月9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3000元。原告提交的借据证据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11月9日,被告王建超向原告李文龙借款人民币13000元,并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此借款被告未偿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王建超欠原告李文龙款1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建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文龙借款人民币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王建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