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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喇春梅与张海福、马成英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喇春梅,张海福,马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喇春梅,女,回族,1956年7月10日生,农民。被执行人张海福,男,回族,1969年1月5日生,农民。被执行人马成英,女,撒拉族,1978年12月3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喇春梅与被执行人张海福、马成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了(2014)贵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马坚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2014年12月15日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本判决书应于2014年12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9日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第108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人喇春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成忠审判员  喇海峰审判员  杨晓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