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喇春梅与张海福、马成英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喇春梅,张海福,马成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喇春梅,女,回族,1956年7月10日生,农民。被执行人张海福,男,回族,1969年1月5日生,农民。被执行人马成英,女,撒拉族,1978年12月3日生,农民。申请执行人喇春梅与被执行人张海福、马成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了(2014)贵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马坚强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2014年12月15日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本判决书应于2014年12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9日向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项、第108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人喇春梅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成忠审判员 喇海峰审判员 杨晓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永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