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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安徽昊天桥架设备有限公司与薛才军、梅秀珍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昊天桥架设备有限公司,薛才军,梅秀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18号原告:安徽昊天桥架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薛才军,男,1972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梅秀珍,女,197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昊天桥架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才军、梅秀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昊天桥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薛才军所有的位于天长市永福东路北沃公新村5栋106房地权天字第2010013323号及位于天长市二凤街道沃公组天国用2001字第274号项下价值155万元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安徽昊天桥架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薛才军所有的位于天长市永福东路北沃公新村5栋106房地权天字第2010013323号及位于天长市二凤街道沃公组天国用2001字第274号项下价值155万元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文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慧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