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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李嘉锋非法拘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嘉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36号罪犯李嘉锋(别名:李伟),男,28岁(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作出(2009)顺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嘉锋犯非法拘禁罪、强制猥亵妇女罪、强奸罪、抢劫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现已缴纳)。李嘉锋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9日作出(2009)二中刑终字第15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0月10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44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11月29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483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对罪犯李嘉锋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李嘉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4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李嘉锋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李嘉锋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嘉锋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李嘉锋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嘉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嘉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8月2日起至2021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