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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卞长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卞长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509号罪犯卞长德,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苏省盐都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梅山监区服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5日作出(1999)沪一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卞长德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3日以(2001)沪高刑执字第182号刑事裁定,依法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3年8月、2005年6月、2007年8月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一年二个月、一年二个月;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1日以(2009)巢刑执字第4462号刑事裁定,依法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于2011年10月19日以(2011)合刑执字第2425号刑事裁定,依法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卞长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卞长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2月至2014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卞长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卞长德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9月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