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束松雷与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松雷,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束松雷,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万利,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山区良乡月华大街3号,注册号110000001795015。法定代表人许世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健壮,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束松雷与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提出异议。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既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口头协议,不能确认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将本案移送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原告的诉求及相关证据,本案的劳务合同履行地为延庆县康庄镇,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龙建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