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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梁海英与王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海英,王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屏民初字第0056号原告梁海英被告王程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海英诉被告王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海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王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海英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海英撤回对被告王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梁海英负担。审判员  毛清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俊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