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志栋与高营、高秋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栋,高营,高秋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栋。被执行人高营。被执行人高秋菊,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作出(2014)景民二初字第510-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高营、高秋菊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高营、高秋菊银行的存款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宪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