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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XXXX第X支队X大队,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XX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XXXX第X支队X大队。法定代表人:周XX。被执行人赵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XX乡***组。申请执行人XX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XXXX第X支队X大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XX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4)璧法行非审字第00456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XX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XXXX第X支队X大队于2014年9月11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400元,执行费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市璧山区人民���院(2014)璧法行非审字第00456号行政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正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