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耀民初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郭佰虎与被告赵国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佰虎,赵国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056号原告郭佰虎,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铜川市耀州区。被告赵国栋,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原住铜川市耀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佰虎与被告赵国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佰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佰虎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郭佰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郭佰虎负担。审 判 长 高 荣人民陪审员 刘 建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