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执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顾雨忠与被执行人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顾雨忠;陈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门执字第01622号申请执行人顾雨忠被执行人陈辉申请执行人顾雨忠与被执行人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2014)门包民初字第0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陈辉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顾雨忠借款人民币62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陈辉还应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人民币1628元。因被执行人陈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顾雨忠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陈辉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提取了被执行人陈辉在启东市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人民币25754元(其中开具申请执行费人民币830元,余款已交付申请执行人顾雨忠);并于2014年12月9日向南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陈辉名下的牌号为苏F228**号的机动车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另查明,被执行人陈辉现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顾雨忠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陈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提取的被执行人的执行款及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据此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门包民初字第03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陈辉尚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陈辉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顾雨忠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波审 判 员 董景松代理审判员 潘雄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也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