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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非诉行审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与无锡长技创新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无锡长技创新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非诉行审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住所无锡市南长区永丰路338号。法定代表人华晨泓,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碧霄(受该局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局干部。被执行人无锡长技创新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法定代表人雷济竹,该公司销售经理。申请执行人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质监城区罚字(201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无锡长技创新电力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欠缴的罚款。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作出的锡质监城区罚字(2014)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城区分局作出的锡质监城区罚字(2014)2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如倩审 判 员  秦秋云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新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