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代连荣诉白亮花、白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连荣,白亮花,白刘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262号原告代连荣,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白亮花,女,年龄不详,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白刘梅,女,年龄不详,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连荣诉被告白亮花、白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连荣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连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连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代连荣负担。审判员 ?席都达古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包 文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