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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代连荣诉白亮花、白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连荣,白亮花,白刘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262号原告代连荣,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白亮花,女,年龄不详,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白刘梅,女,年龄不详,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连荣诉被告白亮花、白刘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代连荣于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连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连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代连荣负担。审判员 ?席都达古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包  文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