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法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那振忠申请田胜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振忠,田胜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法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那振忠,×××,男,1960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被执行人田胜春,×××,男,1962年12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呼民初字第368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那振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胜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74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2012)呼民初字第36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雨波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张松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