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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4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程鹏申请执行石华、武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鹏,石华,武永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282号申请执行人程鹏,男,197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地税局职工,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海东路丽苑阳光小区7号楼。被执行人石华,女,汉族,1960年11月22日出生,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校园路1号街坊*号楼室。被执行人武永昌,男,汉族,1957年1月1日出生,个体,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校园路1号街坊*号楼。申请执行人程鹏与被执行人石华、武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法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4)东法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蔺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