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崇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格瑞德·中兴空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格瑞德·中兴空调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崇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过成。委托代理人蔡晓东。被告山东格瑞德·中兴空调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国臣。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格瑞德·中兴空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2005元(含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溧代理审判员 马 磊人民陪审员 胡敏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诸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