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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执字第007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吴章云与赵玉宏、陶绍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章云,赵玉宏,陶绍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芜执字第00703-1号申请执行人:吴章云,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打工,住安徽省芜湖县花桥镇永兴行政村山傍湖自然村51号,现住安徽省芜湖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赵玉宏,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打工,住安徽省芜湖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陶绍武,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身份证号码。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作出(2014)芜执字第0070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陶绍武的银行账户,现双方当事人已和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陶绍武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静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芮道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