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苏尊明诉兰啓良物权保护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596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尊明,兰啓良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596号原告苏尊明,男,1945年1月29日出生,回族,隆昌县人。被告兰啓良,男,中年人,汉族,居民,隆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尊明诉被告兰啓良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尊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尊明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尊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苏尊明负担。审判员 谢道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