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仓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翠丹与黄深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仓民初字第275号原告张翠丹,女,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被告黄深远,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原告张翠丹与被告黄深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翠丹、被告黄深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翠丹诉称,原、被告曾系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以办公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2011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关系破裂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深远辩称,2010年9月其与原告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原告以各种理由向其索取财物,并索要价值6000多元的联想手提电脑1部、价值约1500元的金戒指一枚,上述财物尚在原告处,至今未归还被告。后被告发现原告任性,脾气火爆,双方性格不合,便与原告终止恋爱关系,但原告一直纠缠不清。2011年12月26日,被告在原告百般纠缠、威逼下出具内容为“欠张翠丹情感陪护现金壹万元整”的字据,被告并未向原告借款,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当时被告曾向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区分局三叉街派出所报案。原告所谓的情感陪护现金无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男女朋友关系。2011年12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字据一份,载明“欠张翠丹情感陪护现金壹万元整”。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字据是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以及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该字据载明被告欠原告“情感陪护现金壹万元整”,原告主张该10000元系被告向其所借款项,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曾实际发生,且该字据载明的是情感陪护现金而非借款,加之原、被告双方曾系男女朋友关系,本院有理由相信原告并未实际支付该款项,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翠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翠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翁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郭友情附一:本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