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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执行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廖俊祥、廖成雨、赖秀莲与谢志聪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俊祥,谢志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洛执行字第326-1号申请执行人廖俊祥,男,201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理人即申请执行人廖成雨,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即申请执行人赖秀莲,女,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廖成雨,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谢志聪,男,199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洛江区。申请执行人廖俊祥、廖成雨、赖秀莲与被执行人谢志聪生命权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廖俊祥、廖成雨、赖秀莲因被执行人谢志聪未履行应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6855元的义务,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洛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必松执行员  吴东平执行员  苏燕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明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