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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黄青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黄青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青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92号罪犯黄青松,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一监区服刑。本院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三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青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08)元少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黄青松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6月28日入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16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青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0.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黄青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青松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六日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09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金  生审判员 阙    斌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