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郭某甲、郭某乙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隆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甲,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30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甄庄村。被告人郭某乙,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抓获,同年10月30日被��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居住甄庄村。隆尧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许国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3日15时许,因怀疑麦苗被王某家人掩埋,郭某丙与王某发生口角,互殴中郭某丙嘴角部受伤。同日19时许,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得知其伯父郭某丙被打伤,同其父亲郭东林找到王某家交涉,双方引起互殴,郭某甲、郭某乙将王某打倒在地,用拳脚对其殴打,造成王某左肩锁关节脱位。经鉴定,王某的伤情系轻伤二级,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被告人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的伯父郭某丙怀疑农田种植的麦苗被本村村民王某家人掩埋。2014年10月23日15时许郭某丙找到王某家二人发生口角,引起互殴,郭某丙嘴部受伤。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得知其伯父郭志东被打后,于同日19时许同其父亲郭东林找到受害人王某家交涉,双方当事人发生口角再次引起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对受害人王某拳打脚踢,造成受害人王某左肩锁关节脱位。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王某的损伤系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受害人谅解。证明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均由公诉机关举证)(一)书证:1、户籍证明:郭某甲,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郭某乙,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2、隆尧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行政转刑事审批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证、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起诉意见书。3、山口派出所证明:郭某甲于2014年10月30日12时许被抓获,郭某乙于2014年10月29日22时许被抓获。4、住院病历1份。5、调解协议,刑事和解书。(二)证人证言1、池菲证言:郭东林的三个儿子对王某拳打脚踢。2、张素珍证言:其听郭东林说打架的事才知道。3、马民波证言:郭某丁2014年10月23日晚8点下班和其一起回甄庄村。4、马民英证言:2014年10月23日晚8点下班,其和郭某丁马民波骑摩托车一块回甄庄村。5、程花子证言:郭东林的三个儿子对王某拳打脚踢,后王某说左肩部疼痛。6、王晓天证言:郭某乙、郭某甲把王某弄倒在地拳打脚踢,之后王某左肩部骨头鼓了起来。7、郭某丁证言:2014年10月23日7时30分去工厂上班,晚8时左右其和马民波、马民英一块下班回甄庄。8、郭东林证言:哥哥郭某丙被打其到王某家,郭某乙和王晓天抓打,当时天黑未见是怎么打的。(三)被害人王某陈述:晚8时多郭东林、郭某丙、郭某丁、郭某乙、郭某甲到我家,郭东林和他三个儿子用拳头脚踹对其乱打。(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郭某乙供述:其和郭某甲对王某用拳头巴掌、脚踹打了一回。2、被告人郭某甲供述:其和郭某乙将王某蹬倒在地,二人对王某拳打脚踹乱打。(五)鉴定意见:王某的损伤系轻伤二级。(六)现场勘查笔录1份,示意图1份。上列证据,经过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到案后如实供���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均自愿认罪、悔罪。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郭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怀英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人民陪审员  贾婷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姬小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