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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容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彭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353号原告彭某。被告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本案诉讼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覃健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璐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