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商监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与周士国、陈芝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周士国,陈芝龙,丁建成,朱红兵,朱保生,张中华,严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商监字第0001号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负责人薛加成,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周士国,农民。原审被告陈芝龙,农民。原审被告丁建成,农民。原审被告朱红兵,农民。原审被告朱保生,市民。原审被告张中华,市民。原审被告严加芹,市民。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支行与原审被告周士国、陈芝龙、丁建成、朱红兵、朱保生、张中华、严加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2013)阜商初字第02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程序违法,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朱余春审判员 曹礼坤审判员 季加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峰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