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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程云芳与杨正升、钟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云芳,杨正升,钟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271号申请执行人:程云芳,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杨正升,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钟爱红,女,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程云芳与被执行人杨正升、钟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15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2年4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还款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201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3163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此事实申请人予以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此,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新��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利顺审判员  徐 琛审判员  左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