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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娇与宁波海曙唯真中医诊所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孙娇。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唯真中医诊所。法定代表人:林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娇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唯真中医诊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唯真中医诊所已停止经营,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宁波海曙唯真中医诊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林勇进行网上布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张 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